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公司有什么區別呢?一般來說公司的起步相對較高,個體工商戶進入的門檻相對較低。而且,個體工商戶一般為小規
模納稅人所以很難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個人獨資公司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個體工商戶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一、名稱和營業方式不一樣。
個人獨資公司必須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可以沒有固定的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其主體和運作方式不同。
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和管理者是同一個人。他們必須是投資建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個人獨資公司的投資者和經理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者可以委托或者聘請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
個人獨資公司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任命他人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個人獨資公司不僅可以在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還可以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設立這些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公司承擔責任。一般個體工商戶是不能設立下屬分支機構的。另一方面,雖然個體工商戶可以在不同的地方經營,但隨著近年來外來人員注冊手續的簡化,對個體工商戶在不同地方經營的監管逐漸弱化。所以說,個人獨資公司的總體規模一般大于個體工商戶。
三、個人獨資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個體工商戶。
在民事、行政和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公司是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可以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視為其他組織的一種形式或其他經濟組織,一直是國內民法學者爭論的話題。在日常法律活動中,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能力往往是有限的。更多情況下,個體工商戶以個體公民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其實,也有很多法律上的專業人士也提出過,個體工商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企業。還有就是,個人獨資公司和個體工商戶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其他活動的能力也不盡相同。舉個例子,個人獨資公司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以企業的名義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個體工商戶一般不能以企業的名義成為公司的股東,而只能以個人的名義進行投資。個人(自然人)身份成為公司股東。
個人獨資公司和個體工商戶對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有不同的要求。
從《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中了解到,個人獨資公司必須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單個公司的財務制度是單個公司的先決條件,不應該根據任何部門的要求進行改變。不過,由于個體工商戶的復雜情況,關于是否建立會計制度的爭論很多,新會計法只規定了要執行的原則。根據目前的執法情況,個體商戶可以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立賬戶,如稅務部門不要求,或不進行會計核算。此外,在稅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制度,與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沒有統一的關系。目前,稅務機關確定一般納稅人要怎么報稅和小規模納稅人并不是基于企業作為主要市場主體的不同地位。